案情概况
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时任五华县安流镇吉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灼雄,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申报、资金发放和计划生育、户籍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5.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其在任职期间,另有违纪所得3千元。2019年1月,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陈灼雄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5月,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灼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评析
2020年,决战脱贫攻坚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基层一线广大党员干部的辛勤付出,但也有些基层干部将群众给予的权力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损公肥私、贪婪无度,心无纪律、行无底线。群众身边的这些“苍蝇”,对群众利益的实际损害超过“老虎”,这些“微腐败”看似疥癣之疾,实则是溃堤蚁穴,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可谓伤民心、动根基,贻害无穷。
本案中,陈灼雄作为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深入剖析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有个别村干部如本案的陈灼雄一样,对严格落实好各项惠民扶贫政策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强,对低保、危房改造、贫困救济等扶贫资金申报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突出问题,甚至从中捞取“好处费、辛苦费”。二是有个别村民,把危房改造资金等当成“唐僧肉”,千方百计想要分一杯羹,与村干部相互勾结、利益均沾,事成后重金感谢对方,形成窝案,反映出当地存在投机取巧的不良社会风气。三是有的扶贫职能部门监管缺失,一些村官职位虽小,但权力不容小觑,从“扶贫”到“扶亲”,从虚报冒领到索取侵占,名目繁多,漏洞百出,对基层缺乏长期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监督链条的“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四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管党治党责任虚化、表态多落实差、压力传导不到位、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宽松软等。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反思本案,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各项涉农惠民政策的宣传和对村干部、村民的正面教育引导以及反面典型案例警示,逐渐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社会风气。二要发挥群众“微”力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公示、惠民信息平台查询和“一键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相关举报问题线索,织密群众监督网。三要压实责任担当。全县各镇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治理基层腐败的压力和责任接过来、扛起来、传下去,尤其是各镇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抓班子、带队伍、讲担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延伸到最末端,确保主体责任下沉到底、落实到位。四要坚持严查严处。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系统要对微腐败行为露头就打、现形就查,尤其是要严查快处基层党员干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以及同黑恶势力勾肩搭背、沆瀣一气等问题,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效的措施减少基层微腐败存量、遏制增量。五要强化责任追究。在查处涉案人的同时,对问题突出、形成窝案串案、影响恶劣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不查处的,坚决严肃追究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基层纪委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