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岐岭镇龙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何球忠违纪违法案
来源:五华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1-05 17:23:39   浏览: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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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08年至2013年间,时任岐岭镇龙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球忠,利用职务之便,一是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9次将岐岭镇下拨给龙寨村的计育款、防火补助费、计划生育宣传经费、水利维修款等经费共计3.388万元占为己有。二是在管理工程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2.5万元,情节较重。2017年4月,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球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8年1月,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何球忠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评析

“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全党:“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我们手中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村干部是群众身边的“关键人物”,他们本应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要求,但有部分“何球忠”们却化公为私、以权谋私,底线失守、疯狂敛财,“小官大贪”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认同。

此案充分暴露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流于形式的问题,村干部们身处群众之中,是党和政府的“末梢神经”,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党在基层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若不严格约束监督村干部,就会导致基层工作基础不牢。一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必须常抓不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扎实做好警示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增强法纪观念,使基层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筑牢拒腐防变之堤。二是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在涉农惠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申报关,完善项目审核,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确保工程真实、造价合理、规范实施、验收合格。同时,实行资金动态监管,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三是用好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村官大贪”现象,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实现村务公开,不断健全民主评议,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另一方面要推进基层正风反腐的制度化建设,让纪检监察力量更多下沉到镇村一线,为保障群众利益建立坚实的廉洁防线。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