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钟辉雄违纪违法案例
来源:五华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06-12 16:14:11   浏览: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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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6年5月,五华县安流镇文葵居委原书记兼主任古伟棠在该村开设“板九”赌档,时任五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钟辉雄,伙同其他公职人员,对该赌档长达一个多月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为赌档充当“保护伞”,并收受古伟棠所送的“保护费”4万元。此外,钟辉雄在任职期间,另有违纪所得2.5万元。2017年12月,梅县区人民法院认定钟辉雄犯徇私枉法罪,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2018年,钟辉雄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公安干警充当赌档“保护伞”的典型案件。公安干警本应是维护社会安定、保一方平安的先锋力量和知法守法的执法者,但是钟辉雄等人却无视法纪,滥用职权,相互勾结,让本该第一时间扼杀在“摇篮里”的赌档,在他们的“关照”下,竟照开不误,这无异于助纣为虐,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特别是公安干警的形象。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服务于人民的,不是个人用来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敬畏权力,敬畏法纪,系好第一颗纽扣,把好第一个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此案还凸显了一些党组织存在日常监督不足、对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够等问题。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对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都要抓具体、抓深入,时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严把选人用人关口,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立足职责定位,聚焦问题,突出重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下大力气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失职失责等问题,绝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并对滥用公权力、有伞不打、有恶不除等导致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违反的党纪条规

1.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