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纪检监察系统有关组织人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五华县纪委监委   时间:2019-12-04 16:00:56   浏览:623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组织人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关于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职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认真落实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职程序如下:

(一) 任职办理程序

镇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镇党委组织部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事前沟通。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出现空缺或需要进行调整时,所在镇党委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后应及时与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口头或书面沟通。形成共识后,以镇党委的名义向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发函(模板见附件1),书面沟通。

镇纪委书记出现空缺或需要进行调整的,县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镇纪委工作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镇纪委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

镇纪委副书记出现空缺或需要进行调整的,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会同镇党委组织部门听取镇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2.初步了解。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对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进行初步了解,初步意向性人选所在党委应提供如下材料:①《干部任免审批表》;②现实表现材料;③廉政鉴定材料;④个人近三年工作总结。

3.联合考察。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镇纪委书记初步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镇党委意见;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的,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纪检监察系统外平职转岗交流的,由县纪委根据纪检岗位要求派出考察组进行了解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镇纪委副书记提名人选,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会同镇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镇党委配合。

4.上会研究。县纪委监委对考察无异议的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采取电话反馈的方式,请县委组织部将有关任职事项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县纪委监委对考察无异议的镇纪委副书记人选,一般采取电话反馈的方式,请镇党委组织部门将有关任职事项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

(二)免职办理程序

(1)事前沟通。将镇纪委书记免职事项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前,以镇党委的名义向县纪委监委发书面函(模板见附件2),或电话沟通。

(2)上会研究。县纪委监委无异议的,一般采取电话反馈的方式,请县委组织部将有关免职事项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二、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

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出国(境),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一)报告范围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需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领导干部包括:现任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直机关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县委巡察组组长以上同志。

(二)报告程序及办理

1.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五华县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异地任职节假日回居住地除外)、学习,县直机关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县委巡察组组长以上同志离开五华县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异地任职节假日回居住地除外)、学习,须提前3天以上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表见附件3)

2.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委巡察组组长外出须经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批准。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县直机关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报县纪委监委分管的委领导和书记审批,并向本委组织宣传室备案;县纪委监委各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以上同志外出,须报分管的委领导和书记审批。出国(境)的,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在出国(境)前抄报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报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国(境)。

(三)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组组长以上同志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四)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上述领导同志均须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去向安排,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五)上述领导同志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外出期间,应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防止出现差错。

(六)严肃纪律,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请假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七)县直机关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县委巡察组组长以下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根据层级负责制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关于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规定

(一)休年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假、婚假等假期的,经室(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室(组)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休年假的,需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告。其中工作人员需休年假的,应根据本室(组)的工作情况交替休假,不得耽误正常工作。

(二)请销假制度

1.各室(组)主任(组长)负责本室(组)的考勤工作。各室(组)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不旷工。上班期间严禁打牌、下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网上购物、聊天等。

2.工作日期间到县外开会或联系工作的,各室(组)人员应向本室(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室(组)全体人员同时外出的,应向主管副书记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3.各室(组)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1)工作人员因事请假1天的,由室(组)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的,由室(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室(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室(组)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室(组)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及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委班子成员请假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病请假2天以内的,经室(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病假超过3天的,需经主管副书记审批并告知组织宣传室。

四、关于干部队伍有关情况报告

为及时掌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情况,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就报告干部队伍有关情况作如下要求:

(一)报告内容

各镇、各室(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报告:

1.纪检监察干部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2.纪检监察干部因公殉职、或在抗灾救灾、维护稳定、见义勇为等过程中英勇牺牲(受伤)的情况。

3.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因公殉职或因病去世的情况。

4.纪检监察干部因工作原因受打击报复、人身攻击、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况。

5.纪检监察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的情况。

6.纪检监察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情况。

7.纪检监察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的情况,以及因公、因私出国(境)逾期或滞留不归的情况。

8.纪检监察干部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有关要求

1.此项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

2.各镇、各室(组)遇到上述情况,需在积极稳妥处置的同时,于3日内向向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书面材料),并做好后续情况的跟踪上报。

3.书面报告应说明干部个人基本信息、事情概括、研判处置结果(结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重要文书。其中,纪检监察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撤职以上政务处分的情况,按此原则报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室。

4.巡察机构干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