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谢某溪违纪违法案
来源:五华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1-04-07 17:33:56   浏览: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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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谢某溪,2008年4月至2020年12月,先后任五华县棉洋镇平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平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棉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1.违反群众纪律:2010年至2017年间,谢某溪等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上级下拨的2010年至2016年的村集体山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合计55.9万元中入村账管理的55.3万元,统筹安排用于村办公经费、公益事业等支出。

2.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间,谢某溪伙同该村其他“两委”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危房改造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3户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向上级申报,致使该3户分别违规领取到该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是2014年至201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该村集体山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0.62万元占为己有。二是2013年至2016年间,以该村的名义,开具森林防火资金、地质灾害补助等项目资金的收款收据合计7单,帮助他人套取公款合计117.87万元。三是2013年至2016年间,平安村委会将本应纳入村账管理的上级下拨的5笔资金合计37.3万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他人。四是谢某溪等人伪造相关申报资料,骗取一事一议奖补资金6万元,由该村统筹安排支出。

2020年12月,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五华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谢某溪留党察看一年、撤销棉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并降为一级科员处分。违纪所得0.62万元已退缴。

案例评析

此案反映出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不容忽视,少数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套取骗取相关惠民涉农扶贫资金等,是侵害群众身边利益的典型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党风廉洁建设不断加强,但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土壤仍然存在,特别是农村强占掠夺、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摊派费用等问题突出。

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尤其是各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惠民涉农扶贫领域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把压力传导到乡村,责任压实到基层,有效维护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系统要继续狠抓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凡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查处,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坚决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